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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文章
Anastasios Antoniou LLC
法律框架
儘管《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1
條和第102條保留了對兼併監管領域的一定管
轄權,但該條約並未對相關具體事項作明文規
定。
於2004年1月20日生效的,關於經營者集中
之管控的第139/2004號歐盟《理事會條例》
(“EUMR”或“《兼併條例》”)針對歐洲
經濟區(“EEA”,其中包括歐盟(“EU”) 
所有成員國、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的集
中之監管,制定了一整套監管制度,並規定了
少數特定的例外情形。
歐盟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
克羅地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
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
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
堡、馬爾他、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
文尼亞、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荷蘭和英
國。
廣義而言,無論兼併或收購交易發生于歐盟範
圍之內或之外,只要符合下列特徵,即屬於 
《兼併條例》界定的社會維度的“集中”:
■■ 兩家或多家經營者發生兼併,或者一家或
多家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收購一家或多家其
他經營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權;
■■ 交易具有社會維度,即達到相應的最低營
業額。歐盟範圍以外發生的交易可劃歸於
《兼併條例》的管轄範圍中。
在上述情形的控制權收購中,可能由一名人士
或經營者單獨(單獨控制)或者由兩名或多名
人士或經營者(共同控制)對另一家公司施加
決定性影響。
就《兼併條例》而言,集中若符合下列檢驗標
準,即具有社會維度:
(i)	 參與該活動的所有經營者的合併全球營業
總額至少達到50億歐元;並且其中至少
有兩家經營者在歐盟範圍內的營業總額至
少達到2.5億歐元;或者
(ii)	 參與該活動的所有經營者的合併全球營業
總額至少達到25億歐元;並且其中至少
有兩家經營者在歐盟範圍內的營業總額至
少達到1億歐元;並且,所有這些經營者
在三個成員國的合併營業總額至少達到1
億歐元;並且,其中至少有兩家經營者在
這三個成員國中的每個成員國的營業總額
至少達到2500萬歐元。
上述檢驗標準的例外情形是,交易中的各個當
事方在單個成員國實現的營業額達到自身在歐
盟範圍的營業總額的三分之二。
營業額的計算
就“社會維度”檢驗標準而言,《理事會條
例》將營業額界定為經營者從自身在上一財年
的常規業務活動中獲得的金額(扣減銷貨回
歐盟對兼併交易的控制
20
專家文章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傭、增值稅,以及與營業額直接相關的其他稅
款之後)。對於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其信貸
營業額的計算須遵循專門的規則。
採用最低營業額條件的第一步,是確定在計算
營業額時應納入哪些參與交易的經營者。將納
入營業額之計算的經營者,包括目標經營者和
(單獨或者與其他經營者共同)收購目標經營
者控制權的各個實體。在計算某個參與交易的
經營者的營業額時,有必要對該經營者所屬的
公司集團所實現的全部營業額進行加總。該集
團中各公司之間於兩年滾動期間實現的交易額
也應計入加總。
行業特定規則
海上運輸
2009年9月,歐盟委員會通過了第906/2009號
歐盟委員會條例(EC),該條例於2009年9月28
日生效,旨在將《歐盟運作條約》第81(3)條應
用於班輪運輸公司(聯盟)之間達成的特定類
別的協議、決定和一致行動。通過採用2014年
6月24日第697/2014號歐盟委員會條例(EC),
歐盟委員會將第906/2009號條例(EC)規定的豁
免期限延展至2020年4月。
保險
2010年3月24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新的保
險業集體豁免條例(第267/2010號條例)。該
條例於2010年4月1日生效。因此,保險業集體
豁免不再涵蓋非約束性標準保單條件的制定,
以及安全裝置協定。然而,該項豁免仍然涵蓋
關於統計資訊(計算、表單及研究結果)交
換和保險池之建立與運作的安排,以及相關修
訂。此項集體豁免將於2017年3月31日到期。
航空運輸
歐盟委員會目前有權將《歐盟運作條約》第
101條和第102條應用于歐盟機場之間的航空運
輸(第3975/87號條例,先後於1991年、1992
年和2003年修訂)。隨後,委員會還將歐盟與
非歐盟機場之間的航空運輸也納入這兩條的應
用範圍之中。
根據歐盟理事會條例,歐盟委員會有權在歐洲
經濟區內部航線方面,對有關機票聯合諮詢、
特定航線預定航空服務之聯合運營,以及機
場艙位分配的協議採用集體豁免(2009年5月
25日第487/2009號理事會條例(EC),關於將 
《歐盟運作條約》第81(3)條應用於航空運輸
業特定類型的協議與一致行動)。
根據第487/2009號條例,歐盟委員會在日後認
為必要時,仍有權就航空運輸協議制定相關的
集體豁免條例。
集中申報
如果《兼併條例》適用,則交易當事方必須
向歐盟委員會(“委員會”)競爭總署(DG
Comp)申報交易。
未經委員會批准,不得執行交易。如下文所
述,在少數特定情形下,委員會也可就這項暫
停規定給予例外。對於公開招標和漸進式收購
情形,委員會也給予了一種受限制的例外。
委員會將開展相關調查,確定收購交易是否會
嚴重阻礙共同市場(或者其中大部分市場)中
歐盟對兼併交易的控制
21
專家文章
的有效競爭,例如,通過建立或加強支配地位
而產生嚴重阻礙。如果委員會發現,可能存在
這種性質的反競爭後果,則其有權阻止該收購
交易、對該交易附加條件,或者命令剝離。
集中評估流程
委員會根據《兼併條例》而開展的審核程式可
分為下列兩個階段(取決於委員會是否決定進
行深入調查):
(a)	 第一階段
	 委員會自收到關於交易的正式申報後,
須在25個工作日內(或者35個工作日
內——如果交易當事方提交了供審核的擔
保,或者委員會收到來自成員國的請求,
要求將該交易轉交至該國國家競爭主管部
門受理),對擬定的交易進行初步評估。
	 在此期間,委員會必須決定,自身不具有
管轄權、准許(無條件地,或者在保證或
承諾前提下)該集中,或者啟動深入(第
二階段)調查。
(b)	 第二階段
	 如果委員會決定繼續開展深入調查,則
須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決定是
否准許該兼併交易。此90天期限可作延
展。
	 在第二階段的調查期結束時,委員會可:
(i)	 准許該兼併交易;或者
(ii)	 禁止該交易。
針對不涉及重大競爭問題的常規集中,歐盟制
定了一套簡化的處理流程。在此簡化流程中,
一旦集中滿足准許條件,委員會即可在第一階
段的25個工作日審核期限結束時,宣佈該交易
與共同市場相容。此項准許可能會附加條件,
例如,要求當事方做出關於結構性變更或行為
義務的承諾。
針對集中的實質性評估
在對集中進行評估的過程中,委員會必須確定
該交易是否與歐盟“單一市場”相容。若某項
集中將嚴重阻礙共同市場或其中大部分市場中
的有效競爭,特別是通過建立或加強市場支配
地位而產生嚴重阻礙的,委員會必須宣佈該交
易與共同市場不相容(即禁止該交易)。
若《理事會條例》適用,則只有當委員會完
成調查,確定交易是否“與共同市場相容”
(《理事會條例》第7條)後,該交易方可執
行。委員會可就第7(3)條的暫停規定給予明
確例外,但此情形較罕見,並且,委員會在
給予例外時,會要求當事方證明:
■■ 暫停交易會對其中某一當事方(或者潛在
協力廠商)產生危害(參見ING/巴林銀
行案,編號:IV/M.573);
■■ 該交易不會對競爭造成威脅或者威脅較
小,因而符合簡化流程的資格(如上文所
述)。
暫停規定不適用於公開招標或漸進式收購,但
前提是,交易當事方應及時向委員會申報該交
易,並且,收購方未對證券行使表決權,或者
僅基於委員會授予的例外,為維護投資的公平
市場價值而行使該表決權。
委員會已根據關於控制經營者集中的理事會條
例(公報C 31,2004年2月5日,第5-18頁),
頒佈了橫向兼併的評估準則,並根據關於控制
22
專家文章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經營者集中的理事會條例(公報C 265,2008
年10月18日),頒佈了非橫向兼併的評估準
則。
此外,委員會關於《社會競爭法》項下相關市
場之定義的通告(公報C 372,1997年12月9
日,第5頁),以及委員會關於第139/2004號
理事會條例(EC)和第802/2004號委員會條例
(EC)項下可接受救濟的通告(公報C 267,2008
年10月22日,第1-27頁)均對交易當事方及其
律師給予了進一步支援。
委員會通常首先分析兼併後實體的市場份額。
若市場份額低於30%,則即使在橫向兼併後的
市場份額超過20%的情況下構成“受影響”的
市場,也不太可能被視為阻礙競爭。根據經驗
法則,如果當事方的合併市場份額超過50%,
則此資料本身將被視為單一企業支配地位的證
據。
委員會還將考量其他因素,例如:
■■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具體市場結構,該市場
出現新進參與者的可能性;
■■ 參與交易的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其經濟與
財務實力;
■■ 是否存在可用的替代性產品或服務。
委員會將首先確定該集中將對哪些相關產品和
地域市場產生影響,然後將考慮該集中在該市
場中建立或鞏固的市場支配力的程度。
在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需要識別作為受評估
的集中之標的的產品或服務。在這些產品或服
務中,應加入當原產品價格提高時,可被大量
消費者接受的可互換或可替代的產品或服務 
(需求替代)。如果此替代效應將限制價格上
漲至競爭水準以上,則應納入這些替代產品或
服務。
地域市場是當交易條件相同或者非常類似的條
件下,可有效實現替代效應的區域。地域市場
將首先是目標經營者所供應的產品或服務與其
他經營者展開密切競爭的區域。但如果在價格
上漲情況下,可從該區域以外獲得替代產品
或服務,則將導致地域市場潛在規模的擴大。
此外,還須考慮一系列需求特徵,例如,國家
或地方優惠政策的重要性、當前的客戶採購模
式,以及產品差異化情況。一些產品的市場可
能遍佈歐盟各地,而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可
能局限在某個國家甚至地方。
交易當事方應注意,委員會除了評估交易是否
會建立或加強單獨支配地位之外,還將考慮,
該集中建立或加強寡頭市場結構(委員會稱之
為“共同”或“寡頭”支配)的程度。
換言之,即使某項兼併交易可能不會建立或加
強市場領導者地位,但如果它消除了競爭制約
因素,或者導致市場中的少數大規模公司更易
於發生串通行為,則仍可能被視為存在問題。
委員會的上述橫向兼併通告對涉及同質產品的
兼併與涉及異質產品的兼併作了區分。對於涉
歐盟對兼併交易的控制
23
專家文章
及同質產品(即被客戶認為具有高度可替代性
的產品,無論由何生產商生產)的兼併交易,
委員會表示,如果該交易導致市場主要參與者
數量減少五至六個,則委員會將對其持“嚴重
懷疑”。對於涉及異質產品的兼併交易,若交
易當事方的合併市場份額低於25%,則委員會
不大可能進行干預。
橫向兼併通告指出,若將兼併交易視為有可能
增加串通或共謀行為的風險,則該交易除了能
夠輕鬆建立共謀條件之外,則還須滿足三個額
外的基本條件:
■■ 受影響的市場必須充分透明,以便相互
共謀的公司充分監視共謀條件是否得以
遵守;
■■ 必須有可靠的威懾機制,以便在檢測到偏
差時啟動該機制;
■■ 外部人士(例如,當前及未來的競爭對手
與客戶)的行為無法損害該共謀行為預期
將產生的結果。
委員會還加強了對兼併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之
可能性的考量。委員會指出,僅當兼併交易會
增強當事方市場支配力,並且將對消費者造成
不利影響時,該交易才會受到質疑。
針對兼併交易可能導致的市場支配力的增強,
委員會橫向兼併通告提供了四個方面的指導,
可構成相應的抗衡或防禦力量:
■■ 購買方的市場支配力;
■■ 新企業進入市場的可能性;
■■ 兼併交易將產生經濟效率的可能性;
■■ 破產企業抗辯的條件。
兼併交易所產生的經濟效率必須符合下列特
點,方可構成合格的抗衡力量:
■■ 直接有利於消費者;
■■ 顯著;
■■ 因兼併交易而產生;
■■ 及時;
■■ 可證實;
■■ 具有可能性;
■■ 可量化。
制裁與上訴
《兼併條例》向委員會賦予了多項對經營者予
以處罰的權力。具體而言:
■■ 任何集中違反《兼併條例》的,均應拆分
為原始狀態,並處以罰款;
■■ “參與交易的經營者”未完成申報、提供
誤導性或虛假資訊,或者未能遵守委員會
的資訊請求的,應處以金額為這些公司營
業總額1%以內的罰款。
■■ 所執行的集中違反《兼併條例》,或者未
能遵守所提供的保證的,應處以金額為違
規方全球營業總額10%以內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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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文章
LEXISNEXIS併購法律指南2015
■■ “參與交易的經營者”未能提供委員會要
求提供的資訊,或者未能遵守准許條件
的,每延遲一個工作日,應處以金額為這
些公司每日營業總額5%以內的罰款。
集中當事方(及受影響的協力廠商)對委員會
決策不服的,有權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的規
定(委員會缺乏權威、違反了該條約規定的流
程,或者濫用權力),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
訴。
AQUILINA DEMETRI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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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	a.demetriadi@antoniou.com.cy
網址	www.antoniou.com.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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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357-25104574
ANASTASIOS A. ANTONIOU
Managing Advocate, Anastasios Antoniou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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